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及核定的编制数、经费形式、现有人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四)招聘方式,时间及形式。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应根据市人事局核准的招聘计划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式、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体检标准;招聘监督机构及监督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在报名开始7个工作日前由市卫生局统一在宁波人事网、宁波卫生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与考试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在公告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应不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数和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按比例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并按原渠道、原形式报批,发布公告或告知报名者。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局商市人事局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考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和所必备的职业道德。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有关考试的档案材料至少保存 2年以上,以随时备查。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笔试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笔试的科目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公告明示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公告。
考试前,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全体应考者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