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5.2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理工作。
5.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和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3.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疫情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部报告,并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
5.3.3 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情况。
5.4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4.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4.2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5.4.3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通报省军区和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