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精神,省卫生厅修订的《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1〕14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