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杨凌区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一)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二)范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财政全部承担。
二、对象确认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求和程序,由村上报乡镇计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