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凭省公安机关发给的通知书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 营业性射击场必须是封闭或者半封闭、独立、安全的营业场所,设有布局合理的射击区、枪弹库(室)和接待区,射击区距离居民区不得少于三百米,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进行固定射击的营业性射击场,射击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固定的射击靶位、符合安全距离的弹道区、可靠的隔离和保护屏障,射击位置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二)设有挡靶墙,挡靶墙厚度保证射击的子弹不能穿透,高度一般不得低于六米;凡低于六米的,必须保证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子弹不飞越挡靶墙的顶端;
(三)射击靶位之间应当设置屏障,屏障厚度保证子弹不能穿透。枪械操作必须设置限制措施,使枪支不能脱离射击位、不能回转;
(四)应当设立枪弹中转室;
(五)不得设置休息、娱乐设施。
第九条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进行飞碟射击的营业性射击场,射击区除应当符合第八条第(四)、(五)项要求外,还应当有安全屏障,防止子弹飞出射击区范围,并在外围设置有效的警戒设施和警告标志。
第十条 配置彩弹枪进行对抗射击的营业性射击场,射击区应当设置不低于三米的围墙或者安全防护网与外界隔开。野外场地应当无悬崖、陷阱等危险区域,室内场地应当安装防护栏。应当为对抗射击人员配备安全防护器材。
第十一条 营业性射击场的接待区应当与射击区隔离,张贴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的枪弹库(室)必须牢固,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安装防盗门、铁栅窗。防盗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安装双锁;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得少于十五毫米,栅杆间距不得超过八厘米;
(二)枪弹分库(室)存放,枪弹柜必须为铁制或者不锈钢制造;
(三)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以与公安机关报警服务台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