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审批程序、场地设计标准、枪支弹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射击场是指向公众提供民用枪支弹药,在封闭区域内进行射击娱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城乡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营业性射击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必须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地点、射击方式与规模、设计布局、安全管理方案等;(二)企业营业执照;(三)射击场的设计图,内容包括射击区、枪支弹药库(室)、接待区、周边环境。
第五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方案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省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