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等考试费分成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 [2007]65号)
省教育厅,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确定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等分成比例的函》(辽教函[2006]249号)、《关于省招考办调整NIT─NTET报名考试费分配比例的函》(辽教函[2006]387号)及省招办《关于高速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分成问题的请示》(辽招考办字[2006]2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考试费分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分成,除自主命题科目外,中央每人每科30元、省招办每人每科29元、考点每人每科16元、报名点每人每科5元;学校自主命题科目,学校每人每科30元、省招办每人每科29元、考点每人每科16元、报名点每人每科5元。
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分成,除教师模块(NIT─NTET)外,中央每人每次35元、省招办每人每次25元、考点每人每次20元; 教师模块(NIT─NTET),中央每人每次35元、省招办每人每次20元、市级考试承办机构每人每次5元、考点每人每次20元。
三、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分成,报名人数未超过1万人,中央每人每次1元、省招办每人每次13元、市级考试承办机构每人每次2元、考点每人每次9元;报名人数超过1万人,中央每人每次0.7元、省招办每人每次13.3元、市级考试承办机构每人每次2元、考点每人每次9元。
四、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和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收入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收入按以上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五、本文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4月30日止。2006年已实施收费但尚未进行分成的,也按本通知规定的分成标准执行。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请于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