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内容中增加“享受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字样;
(二)增加补充协议: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对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原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原就读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调整还款计划,由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再符合代偿资助条件又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贷款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高校将公示违约名单。
2007年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还款期限为四年,按年分五次偿清。贷款偿还方式及时间为:第一次偿还时间为2007年10月,偿还本金的20%及全部本金自学生毕业至2007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和80%本金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二次为2008年10月,偿还本金的20%及60%本金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三次为2009年10月,偿还本金20%及40%本金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四次为2010年10月,偿还本金20%及20%本金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五次为2011年10月,偿还本金20%部分。以后年度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偿还方式及时间比照今年依此类推办理。
四、关于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高校统一负责专款管理,由高校支付给贷款银行经办机构(或退还学生本人),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在未被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前,应按照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经审查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后,其贷款本息全部由省财政代偿,学生已自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全额退还学生本人。
对应由省财政代偿的本期贷款学生本息,高校应填写“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本息情况表”(见附件3),并将本息情况表加盖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公章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付到高校账户,各高校应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应付贷款银行部分支付给贷款银行具体经办机构,把学生自行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退还给学生本人。
省代偿资助金如未能及时拨到高校,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垫付,确保足额偿还,避免造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