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学助[2007]4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与审查
高校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样式的“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和高校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3)有关证明原件。
高校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对于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1)就业单位所在县非我省经济欠发达县;(2)就业单位非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艰苦行业;(3)服务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二、关于材料报送
高校上报的材料,应是当前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包括:(1)“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2)“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两份(见附件2);(3)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存学校)一份。学校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请将“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wc01@sdpec.edu.cn,邮件名称为“…大学…年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高校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三、关于还款协议签订
高校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的名单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学生,并组织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制定新的还款计划。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