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强审计监督工作,严肃国家的财经纪律,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四十一、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组织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巩固提高”两基“教育成果。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学前幼儿教育,重视特殊教育、远程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积极推动农民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第三款中增加“规范汉字”四个字。
四十二、第三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
四十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四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逐步创造条件,在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贫困山区设立寄宿制中小学,保障少数民族少年儿童特别是女少年儿童都能完成学业。”一句。
四十四、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一句。
四十五、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八条,并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教兴县战略,制定本县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搞好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
四十六、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发展和繁荣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广播、电视、体育等事业。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文化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境内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养各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发展壮大文化工作队伍。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体育运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
四十七、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疾病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对疾病预防体系建设的必要投入,积极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职业病和传染病,不断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完善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健康。”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严格的医师资格制度,严禁非法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