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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7)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修改<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二○○七年九月一日

  关于修改《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06〕15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新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余府发〔2004〕1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经济强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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