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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查制度、巡查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落实许可决定监督责任人,加强自我监督和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书面报告监督机关。

  许可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监督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十一条 许可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询问被许可人、查阅实施许可的文件资料,察看许可事项的实施过程,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㈠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㈡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㈢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

  ㈣对被许可人取得的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许可过错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㈡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应当进驻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而不进驻的;

  ㈢应当进入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事项而拒不进入,或者进入服务中心受理后仍在窗口以外办理的;

  ㈣依法应当公示而不依法公示的;

  ㈤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㈥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

  ㈦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㈧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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