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条 许可机关实施本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的,由利害关系人推举代表;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许可机关确定代表。
听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㈢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㈣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㈤申请人陈述申请行政许可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㈥利害关系人陈述与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据;
㈦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㈧听证参加人质证;
㈨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
㈩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当场提供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受。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审查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㈢举行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和方式;
㈣审查人员提出的处理建议以及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出的证据;
㈥质证和辩论的内容;
㈦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笔录以及听证形成的其他案卷材料,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