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由窗口统一送达;
㈡未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由许可机关指定内设机构统一送达;
㈢属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由主办机关统一送达。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㈡行政许可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㈢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许可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许可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最终作出决定的许可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许可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听证的主持工作,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取得行政听证主持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㈠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㈡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或者权限;
㈢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㈣就行政许可的证据、理由询问听证参加人;
㈤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辩论;
㈥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证据;
㈦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决定公正作出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