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的通知
(余府发〔200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行政许可实施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行政许可实施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依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专属行政许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公开规定
第四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的受理(办公)场所公布下列事项:
㈠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文;
㈡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㈢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㈣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㈤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㈥许可机关和许可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㈦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的联系方式;
㈧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