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参保单位在每月1日-20日,应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核定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三表”(即《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申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以及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后,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地税部门两份),同时将该表的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地税部门,于每月21日前将当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汇总表》的电子与纸质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三)缴费。参保单位每月1日-25日,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包括缴费单位留存的1份和给地税部门留存的2份)到地税部门缴费;地税部门比对相应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由参保单位按规定缴费,地税部门出具收费凭据并将缴费信息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自动载入个人账户,并生成缴费台账和欠费台账。
(四)催缴。对不按规定时间履行申报业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催报;对不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催缴,逾期仍不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企业核定,签章确认后移交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组织清欠。
(五)核算。缴费完成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将当天所征收的社保费按核定险种缴入国库,并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然后,由国库于当月(年)末最后1个工作日,将社保费转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当月缴费申报核定数据出现错误或需要调整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统一处理。
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每天应依据相互传递的缴费信息,及时处理相关账务。地税部门每周(如月末不足1周,仍按月末结算)负责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汇总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明细表》签章确认后,连同国库对账单一并交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七、近期需要落实的工作
(一)交接协调。及时召开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原则、业务流程、信息联网、设备采购、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