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
人行广州分行、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改善广东省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金融服务部门及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参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杠杆效应。各地要根据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状况,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和《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安排期限内,继续用于鼓励、支持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并逐步增加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