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设立奖励扶助资金,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四十八、删去第四十五条。
四十九、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五十、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和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人数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五十一、删去第四十八条。
五十二、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产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特殊津贴。”
五十三、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自治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民族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等的抢救和保护,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
五十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挖掘利用民间医药。”
五十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对只生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给予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