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新型工业化发展方向,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企业,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县鼓励发展玉屏箫笛等民族传统手工业品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自治县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有利条件和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对外贸易,支持优势产品出口。”
十七、删去第十九条。
十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加强水土保持,严禁在陡坡地和禁垦的区域内开垦。”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新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办电力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