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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2007修改)

  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十、本文本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济类型: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
  为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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