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提倡捐资助学。”
三十八、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保护知识产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三十九、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发展广播、电视、电影、网络事业、加快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扩大电视信号覆盖率,提高收视、收听质量。”
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积极挖掘、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努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收集、整理和继承优秀民族文化遗产。”
四十、第五十条第一款改为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享受国家医疗卫生优惠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建设,加强对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的防治,重视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医药市场管理。”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加强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
四十一、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十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
四十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十四、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