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和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优惠照顾,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和质量。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发展。”
二十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充分利用民族风情、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并享受国家旅游产业建设优惠政策的照顾。对自治县境内旅游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二十四、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商品流通体制。
“自治县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发展民族贸易。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对外贸易自主权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自治县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小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害;鼓励集体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小水电,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二十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加强环境保护,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气象资源,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二十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小城镇建设,以产业建设为依托,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坚持扩容提质,把集镇建设成为有利生产、生活、方便流通的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中心。”
二十八、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享受国家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政策和各种优惠照顾,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并重点扶持贫困山区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危房改造、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帮助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
二十九、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县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