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不使用城市建设规费征收一体化软件开具缴款凭证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在收费单位改正之前,市财政部门暂停其拨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处理:
  ①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②擅自撤消收费项目的;
  ③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④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第二十四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部门预算、决算和报表的,市财政部门暂停该部门单位的拨款。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lar_190243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