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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建设规费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维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十四)渣土处置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城市渣土处置费用支出。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十五)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向省级交费,省返还市级10%,该收费收入的支出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房屋拆迁管理费:用于补充市拆迁办人头经费和业务费支出。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十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主要用于经批准被开挖道路的修复。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十八)城市道路占用费: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改造。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收费收入按照当年政府预算安排原则安排支出后,其余额由市政府调度使用。
  (十九)防雷装置验收费:主要用于防雷装置验收费用支出。该收费市政府调剂后,其余部分拨付给收费单位使用。
  (二十)污水处理费:⑴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公司与污水处理厂每月核定的污水处理量,按月拨付给市政公司,由市政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用;⑵市水务公司3%代收手续费,经财政审核后拨付给市水务公司。上述两项支出后的余额,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十一)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⑴按3%提取手续费用于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公室人头经费和业务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⑵60%作为基本部分,拨付建筑企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⑶40%作为调剂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用于市本级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和各项劳保费用。
  (二十二)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物价。除按规定提取征收手续费外,其余资金支出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没有按上述规定报送预算并经过规定批准的支出,市财政局一律不得拨付。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述有关部门要编制城市建设规费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加强城市建设规费征收和支出管理检查监督。通过检查补征的收入,按照补征上缴市财政金额的0.5%,给予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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