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力车进入城市,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冰雪。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或者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及广告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六)家畜家禽未围栏圈养或者进入城市的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二)临街店铺店外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赏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三)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五)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的;
(六)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