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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企业字号或者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为内容发布广告的,不得与处方药的包装及其广告内容相同,并应注明有别于药品的商品名称、服务种类。
  五、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非处方药广告中药品通用名称应当大于药品商品名称,同时必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广告中标注上述内容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无法正常辨认的,按未标注认定。
  六、药品经营单位发布的用药指导咨询广告中,不得宣传具体疾病名称。用药指导咨询广告中出现具体药品名称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办法》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发布许可事宜。
  七、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率(频道)中发布。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开设的未成年人节(栏)目中以及节(栏)目前后紧接的广告时间段中也不得插播药品广告。
  属于本市管辖的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节(栏)目清单见附件。
  八、本市工商部门在开展广告监测和执法检查中,发现药品广告中存在任意扩大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等严重违法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继续发布该违法广告,并依法对该违法药品广告作出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工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建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本市的销售。
  九、凡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在本市停止销售药品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要求在相应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为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原则上在原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为户外、其他印刷品等非大众传媒的,应当在指定的《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其中之一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事内容应当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十、各工商分局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形成书面征询函,经市工商局广告监管部门转签后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予以认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书面反馈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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