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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承诺在7日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创业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和开展上门服务,每年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服务。各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要层层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方案,层层落实责任。要以社区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户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层层启动援助预案,建立公益性岗位托底性安置,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四、组织实施

  (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属亲戚)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3)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成册并按月汇总填入《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我厅就业处。

  (三)“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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