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劳社办字[2007]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并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特别是未就业毕业生较多的重点地区,更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服务,统筹安排。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细化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1、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底数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在6月底前,集中开展对2006年底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摸底调查活动,彻底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和就业愿望,并建立专门台帐。
2、重点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
对有就业愿望,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历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重点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发放《求职登记证》。
3、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重点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为登记失业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并积极收集和发布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4、以困难家庭毕业生为重点,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
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帐,详细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愿望、学历、技能、特长等情况,确定专人联系,并依托基层平台跟踪了解情况。对离校后返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困难家庭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重点帮扶就业,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训基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零就业家庭”中未就业毕业生要逐户逐人地上门帮扶,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到2007年底,力争使有就业愿望、返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半数以上实现就业,地、州、市所在城市基本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