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合发〔2007〕12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4]19号)精神,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紧紧围绕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目标,以改革为契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和程序;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人为本,既严格执行政策,又体现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为实现合肥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机构改革中领导班子建设
1、严格执行领导职数设置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市、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1]16号)的要求,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编制较少的部门为1正1副;少数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个别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最多可配1正4副。各部门的领导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办共同研究提出报市委批准。部分市直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批准。在本次机构改革中,经调整后仍然超领导职数的部门,可暂维持现状,但要逐步消化。
2、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凡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正县职领导干部,一律免去现任领导职务。其中,现任市人大常委或市政协常委的,可继续担任市人大、市政协的职务;符合条件的,可改任调研员或市委督查组成员、市政府咨询委成员,担任调研员的正县职干部,换届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提名为市人大常委或市政协常委候选人人选。凡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领导班子副职(含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以及其他副县级领导干部,一律免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班子副职(含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符合有关规定,可提任调研员;其他人员一律改任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