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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3、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其所在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正常延续

  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培训的“三类人员”,不再对其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续3年。

  三、延续申报程序及内容

  (一)申请人于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见附件1),所在企业审查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

  (二)所在企业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表》及“三类人员”证书原件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汇总形成电子文档,连同企业上报的申请表、电子文档,通过新疆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上报自治区建设厅。

  (三)自治区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办公室自受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汇总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延续要求的,为其办理延续手续,并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注明“经考核,同意延续三年”字样;审核不符合延续要求的,不予延续。

  (四)对于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由自治区建设厅另行安排考核时间,经重新考核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延续手续,并在其证书内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续三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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