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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新建建函[2007]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五家渠市建设局、阿拉尔市建设局、图木舒克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申报范围

  凡取得自治区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均应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续申请。

  二、延续申报分类

  (一)重新审核延续

  “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进行考核:

  1、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被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地、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2、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地、州、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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