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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担着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已建立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就业档案,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劳动就业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十八)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重,市内培训与市外就业并举”的方针,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十九)探索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其开拓市外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水平。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二十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调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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