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通用。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优化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提高职业培训质量。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并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十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重视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继续推行定点、定向、订单、招标和委托等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建立免费培训和用工岗位对接机制。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元免费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