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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集体资产情况。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场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招标投标等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被征占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三)政策落实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湖)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四)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立项、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五)社会优抚情况。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筹资筹劳的减免,国家投入的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力量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接受、分配和发放等情况。
  (六)计划生育情况。当年计划生育对象的申报和获准生育者名单,人口出生情况,计生工作对象节育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
  (七)工作安排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委会成员分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其实施情况等。
  (八)村委会成员管理情况。村委会成员民主评议、任期、奖惩和离任审计以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等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的要求进行:一般常规性工作按季度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1、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资产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布。
  2、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年终收益分配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
  3、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和其他财务指标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条 各村应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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