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厂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度,逐步推行听证会、评估会、旁听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健全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车间、班组的内部事务也要实行公开。企业应依照厂务公开的规定,制定车间、班组内部事务的公开实施办法。
第十条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包括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一条 加强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开事项,一般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日之内公布;凡属阶段性、年度性、综合性的公开事项必须定期公布;凡属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办事过程、政策依据和办理结果等必须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加强公开结果的意见反馈。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对厂务公开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厂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全市厂务公开工作在市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行厂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推行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厂务公开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以推进。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以此促进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