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环节食品索证索票和进销台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在登记注册时采取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引导和督促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并到所辖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有关索证索票和进销台帐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建立制度并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二)是否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填写;

  (三)随机抽查档案,与其销售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销台账制度是否真实、规范。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销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销台账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其采取书面规劝,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销售相关的食品,将其作为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辖区工商所的信息公示栏及相关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监督检查中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并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和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销台账制度工作中玩忽职守和执法不严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要依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