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一是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配合制定《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等,规范和引导能效测评标识行为。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二是推动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由科技教育处牵头负责,勘察设计处、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城乡建设处配合)
6、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二是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由科技教育处牵头负责,城乡建设处配合)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1、健全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研究开展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今年争取将《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该《管理办法》实施后,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尽早推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科技教育处、城乡建设处配合)
2、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二是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参与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科技教育处牵头负责,勘察设计处配合)
3、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行上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由城乡建设处负责)
4、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一是配合建设部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二是迎接建设部每年开展的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两个专项检查行动。(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科技教育处、城乡建设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