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2007修订)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等信息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或者分立、合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学校、机构章程;

  (三)学校、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设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审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以及办学层次、性质和规模等。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或者分立、合并、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终止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关机关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并监督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妇女和残疾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