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经营者或经营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 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 名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名称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或驳回的决定,对驳回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驳回的理由。
个体工商户名称经预先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应当向其所在地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对驳回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驳回理由。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消或被行业主管部门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消或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九条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二)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第二十条 名称登记机关在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时,应对下列文字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