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名;经申请人申请,可以省略街道(乡镇)名,也可以在区、县(自治县)名之后缀以所在地的路段、社区名。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从事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作为字号的阿拉伯数字不得少于2个。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使用: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四)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有损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文字;
(五)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
(六)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文字;
(七)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世界知名企业名称或品牌;
(八)110、119、12315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
(九)其他不恰当的文字或数字。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注册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并且需要使用名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