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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7]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但包括与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称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及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作出医学技术性结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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