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行时应当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准在道路上滞留;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驾车;
(七)不准驾车拐逼他人;
(八)不准一人同时驾驶两车;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行驶证、准驾证、残疾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章 燃油助力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车。对已核发牌证的燃油助力车报废和使用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应当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行驶证;
(三)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酒后不得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助力车;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十)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