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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四)推行时应当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准在道路上滞留;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驾车;

  (七)不准驾车拐逼他人;

  (八)不准一人同时驾驶两车;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行驶证、准驾证、残疾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章 燃油助力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车。对已核发牌证的燃油助力车报废和使用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悬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应当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行驶证;

  (三)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酒后不得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助力车;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十)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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