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文校核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均须专人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同现行有关规定相衔接,所提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四)文种选择是否准确,行文范围是否恰当;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缓急程度、秘密等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等是否符合规定;
(六)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第十四条 公文校核必须严格、认真,并明确具体责任人。如文稿已经领导人审批,经校核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公文校核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章 公文签发
第十五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行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领导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厅(室)审核的公文。领导人签发公文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向上行文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的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不得各自向下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