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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三、清收贷款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县、区要及时对清收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统一安排,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分阶段、按步骤做好清收贷款工作。清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督促自觉还贷(3月15日至4月30日)。各县、区要对本辖区的欠款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摸底,拟定清收贷款通知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阶段:通报批评,责令归还贷款(5月1日至5月31日)。对确有还款能力而未还清贷款本息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在党政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在2006年5月31日前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阶段:严肃纪律,强化催还措施(5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2006年5月底前确有还款能力而未还清贷款本息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或确有困难而没有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积极主动偿还贷款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农村信用社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审理解决。

  四、加强对清收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收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清收贷款工作由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乡镇长要担任乡镇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组织协调清收贷款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清收贷款工作中的问题。要制定必要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广泛发动、统筹安排、加强指导、抓好落实。

  全市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清收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催收工作,及时统计、汇总清收情况,并及时向清收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清收贷款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贷款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清收贷款工作中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市纪检监察机关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收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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