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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合办〔2006〕13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05]7号)精神,降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提高资本充足率,促进我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以下简称清收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收贷款工作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正处在体制改革的关键阶段,但我市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及其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比较突出,不仅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极易滋生腐败行为,影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加快诚信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党委和政府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清收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清收贷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收贷款的范围、期限和偿还责任的界定

  本次清收贷款的范围:截止到2005年12月底,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及其人员在农村信用社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本次清收贷款的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贷款未还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清贷款本息;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全部偿清的,必须偿还全部利息后就未能偿清的本金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进行转贷,制定还款计划并认真执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人员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未还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清贷款本息;为他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负责催还,逾期不能归还且依法应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的,担保人应予以偿还。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确实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级组织(社居委)人员个人贷款集体使用的,必须由用款单位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偿清全部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必须偿还全部利息后就未能偿清的本金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进行转贷,制定还款计划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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