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选育和开发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于良种培育的土地、房屋、设备。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鼓励引进农作物优良品种,加强闽台地区间农业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对名、特、优、珍、稀的种质资源和天然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需要,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严格管理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并分类、分级制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定期公布。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保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依法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应当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条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不含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通过本省审定后方可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内经营、推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