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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㈡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㈢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㈤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宣传奖励支出;
  ㈥代征业务费支出;
  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第㈠项到第㈣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额的90%。
  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委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㈠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足量使用散装水泥的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补缴专项资金。
  ㈡未按照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限期按照规定比例补缴专项资金。
  ㈢未按规定擅自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可责令其停工,经多次劝告仍拒缴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截留、挤占、挪用、擅自减免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征收的专项资金限期返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环保、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对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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