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三)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即财政部门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费用,事后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街道(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地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县两级分别按照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列支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分清轻重缓急,严禁分指标和平均分配的做法,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急需救助的特困人员身上。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与卫生、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摸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着力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坚持居(村)、街道(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查、审核、审批结果三榜公布,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严禁暗箱操作或个人说了算,严肃医疗救助纪律,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的,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