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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令第3号)、省劳动保障厅《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赣劳社规〔2003〕10号)、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包括参保单位变更或终止以及结构调整中资产变现所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补助金、省级调剂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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