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通告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对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锡劳社就[2007]37号)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本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时应按使用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应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外省农村劳动者失业,可按规定与本市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